如今,随着人们经济条件逐渐改善,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但有些车主为节省费用而购买“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统筹保险”不属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主仍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忠县法院作出宣判,判决车主谭某及其挂靠的物流公司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2.83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2021年3月,被告谭某驾驶挂靠在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在忠县一路口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查,涉案货车登记车主为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顺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10万元,中顺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因赔偿未协商一致,刘某将谭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和中顺公司告上法庭。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顺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涉案车辆在中顺公司购买的10万元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该案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谭某与其挂靠的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谭某、物流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其与中顺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称,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的一种行业互助性质的举措,不具有商业保险性质,虽然费用较低,但面临用户基础差、资金池监管难、赔付能力弱等风险,难以有效保障足够的赔偿能力。作为车主,应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提升赔付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来源:三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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