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召开《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提高重庆生活垃圾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3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施行市民的个人生活也将发生这些变化和影响
变化一对餐厨垃圾实行特殊管理
《条例》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其他时间段应当将收集容器放置于单位内,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同时还规定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变化二确定最新版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条例》根据国家最新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明确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主要包括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变化三单位、家庭和个人将承担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责任
据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处处长舒亮伟介绍,根据《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舒亮伟透露,重庆还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谁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谁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谁就多付费。
变化四多次违反或情节严重的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不遵守《条例》规定的市民将面临处罚。比如: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可以达一千元。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网信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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