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开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境案件。吴某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爸爸,我周围随时都有士兵把守,他们手上还有枪,两边都是河,游泳我只会一点……”张某在给父亲张某某的微信信息上这样回复道。原来眼看快开学了,张某某却找不到儿子张某人在何处,经多番询问,得知张某和朋友王某两人已被诱骗偷渡至缅甸,并被暴力威胁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张某某心急如焚,让张某跑去大使馆求救,但张某告诉张某某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出去。
15岁的张某听说“到缅甸工作很好赚钱,轻松月入数万元,还包吃住,且随时可以回国”,随后便在吴某的组织下,未办理出入境手续,在境内外“蛇头”的安排下,白天躲进山洞,夜里抹黑赶路,偷越到缅甸境内。
“打手经常用拳头、棍棒等殴打我们,如果完不成任务的话,还用电棍电击,直到电量消耗殆尽……”张某回忆道。几经周折,缅甸的诈骗公司要求张某的父亲支付赎金,张某某支付赎金后,又支付了偷越国境的行政罚款3000元,最终在云南省边境将张某接回。
根据线索,开州警方顺藤摸瓜,将组织张某、王某两名未成年人偷越国境的吴某抓获,案件移送起诉至开州区法院。开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律法规,为赚取人头费,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案件告破,被组织偷越国境的两名未成年人张某和王某回归到正常的生活,或重回校园,或外出打工,都表示今后将脚踏实地,认真生活,不再让父母担心。
法官提醒
境外不是致富天堂,千万要擦亮双眼,切勿被所谓的境外“高薪”“捞金”“钱景”诱惑,把陷阱当成“馅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开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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