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划定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三个街道的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乌杨调节坝、南至万开高速路口、西至镇安寨子坪、北至宏源大桥头和石龙船大桥头。面积共30.1平方公里。本通告所指禁燃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行为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工作要求
对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在秋冬季气象不利条件时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按照职责分工和法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避免出现污染反弹。
开州天然气公司、开州供电公司等相关企业应优先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汉丰街道办事处、文峰街道办事处、云枫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责任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区生态环境局没收或组织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区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开州府通〔2016〕2号)同时废止。
来源: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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